种养结合农副产品综合利用
种养结合农副产品综合利用种植和养殖结合农业,利用种养结合的农牧业发展方式,增加增收空间,增加农民收入。
(一)组织种养结合农牧业发展的办法。农牧业种养结合农畜产品综合利用种植利用农户种植食用农产品及畜禽产品加工、加工、运输、销售,同时可以开发与农牧业生产有关的农产品深加工、餐饮服务业、有机畜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畜牧副产品、加工副产品、有机菌菌产品、渔业生产、农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及配套的相关配套的各种农产品。
(二)专业合作社种养结合农牧业生产的办法。农牧业种养结合农户种植有机农产品,加大基层农牧业合作社间的联系,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牧民直接对接,建设规模化的农畜产品综合加工、流通、储藏、加工、销售、物流、信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体系,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种养、加工、销售、技术服务、品牌营销、品牌服务、辐射带动,推动农牧民产业链条完整、组织化、品牌化。鼓励农村合作社创办大、中、小农场,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循环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鼓励开展畜牧业、种养等种养结合示范区建设,形成“一村一品”带动村级种养大户模式。鼓励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规模化种植、养殖、销售等多种类型的特色农业。
4.发展优势产业
(一)支持对象。
1.支持对象。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本办法)1、可以从事农作物种养业发展规划的,获得省级以上种植、养殖许可证的,可获得扶持。
2.支持范围。可以从事畜牧业、种养业等生产性项目的种养场(场)。具有发展畜禽养殖规模和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相关设施,可获得扶持。
3.支持标准。一般设施具有所需设施设备全部或部分达到与一般设施相同。支持规模化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方法
1.鼓励农户开展养殖、种植、加工等产业,不支持开展种养业生产。
2.合作社内部出资支持的生产性服务业与土地流转服务业的合作社。